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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3日

关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16〕3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6-04-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
4·3”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6〕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4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吸取教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该矿为私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经初步分析,该矿井6410工作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且工作面部分单体液压支柱失效,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大面积冒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三是入井人员登记不严格,没有人员定位系统;四是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对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
 二、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和技术。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至第三批),淘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严禁采用巷道式、仓储式、高落式、单体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的煤矿,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在1至3年内淘汰退出;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的,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把支护产品及材料质量关,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支护产品及材料进入井下使用,严防支护失效等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矿压监测,强化回采工作面及巷道支护质量检测,严密防范片帮冒顶事故;要制定回采工作面强制放顶作业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实施;要严格规范巷修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支护失效危险区域;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四、加强对长期停产和证照过期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及时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对长期停产和证照过期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随机抽查,纳入执法计划,及时通报电力部门限制供电、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严肃查处;长期停产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重新审查安全措施,严格按程序和标准验收,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严重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汛期,受强厄尔尼诺现象影响,预计降雨量偏多、出现极端天气增多。各地要提前做好汛期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落实安全措施;在强降雨期间,各煤矿企业必须主动停产撤人,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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