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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 文 号:环办函[2015]1532号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环评机构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促进环评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对象:全国环评机构。

  (二)核查内容:环评机构资质证书管理;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管理;环评机构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近期涉及举报和年度考核反映的出租、出借资质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二、核查方式

  (一)环评机构自报

  环评机构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本机构在册环评工程师情况(含姓名、身份证号、登记证号、登记类别);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名称、所在地、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与环评机构的隶属关系及相关证明,并说明分支机构在承揽、开展环评业务中的工作职责。

  2.本机构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并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复印件,其中有协作单位(环境监测机构除外)的,需在清单中说明协作单位情况及协作单位参与编制的人员情况。

  3.部分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资质的环评机构,应就有关情况提交举证材料,主要包括:相关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环评文件编制费用收款证明、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明、环评文件其他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二)省级环保部门核查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所在本行政区的所有环评机构进行核查,主要包括:

  1.及时向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转发本通知,制定具体核查方案。

  2.根据环评机构自报材料,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机构,应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3.对附件2中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资质的环评机构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4.对2014年度环评机构年度考核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或不合格的机构,以及2015年以来日常环评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全面梳理每一项环评文件的具体质量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三)我部重点核查

  我部将组成检查组,对其他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环评资质和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取证,具体核查时间另行通知。列入我部现场检查的环评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不再另行核查。

  三、违规行为界定标准

  (一)出租出借环评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出租、出借环评资质:

  1.在环评机构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他无资质法人单位承接环评项目、签订合同。

  2.环评机构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评文件中有50%以上章节或内容实际由其他机构人员编制的。

  (二)环评文件质量较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环评文件质量较差: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6.选址、选线不当,评价结论错误。

  (三)环评工程师“挂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环评工程师“挂靠”:

  1.未在环评机构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

  2.已调离环评机构,但未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情况的环评工程师。

  四、工作计划

  (一)环评机构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省级环保部门应于10月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核查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要详细说明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三)我部将于11月中旬完成汇总核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部:

  1.本省(区、市)参加核查的两名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2014年以来,本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审批时间、环评机构等信息)。

  (二)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公众可对环评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5。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陈涛

  电话:(010)66556405

  传真:(010)6655642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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