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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5日

关于对七家国有煤矿企业集中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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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5〕59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01

已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18〕2号 宣布失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七家
国有煤矿企业集中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5〕5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一些老国有煤矿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安全风险因素增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公司、贵州省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和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以下简称阜新矿业公司、通化矿业公司、龙煤集团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公司、阳泉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等七家国有煤矿企业的58处矿井进行了集中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查出的主要问题
此次集中执法检查共查出事故隐患669项,责令停产停止采掘作业矿井17处。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个别煤矿采掘布置不合理。丰城矿务局个别煤矿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同一翼同时布置两个相邻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作业相互影响,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采空区防灭火等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二)部分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通化矿业公司一些煤矿急倾斜煤层采用水力采煤,采空区密闭不严、漏风,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易导致自然发火,没有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公司一些煤矿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可靠。
(三)一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阳煤集团公司部分煤矿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较大,在采煤过程中尾巷瓦斯浓度始终处于临界值附近,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公司部分煤矿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等未按规定审批,防突设施不完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探查不清楚,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用设备不符合要求。通化矿业公司部分煤矿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瓦斯抽放钻孔。丰城矿务局部分煤矿瓦斯预抽时间未达到标准要求。
(四)部分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存在漏洞。龙煤集团公司部分煤矿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安设甲烷传感器,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校准不及时、数据不准确。阜新矿业公司个别煤矿主扇、主排水泵未按规定检测。通化矿业公司部分煤矿瓦斯日报表无瓦检员签字。
(五)一些煤矿技术管理严重弱化。阳泉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大量地方煤矿,专业防突人员严重匮乏,防突队伍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通化矿业公司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图纸、资料、台账、作业规程缺失或不规范。阜新矿业公司技术管理队伍不稳定,有的矿井几个月内矿长换了两任。
(六)部分煤矿资源枯竭且灾害严重。据统计,七家国有煤矿企业130余处煤矿中,开采时间超过30年的达50多处,阜新矿业公司有6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这些矿井开采系统复杂,生产环节多,井下人员多,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再加上生产成本高、亏损严重,安全投入受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压力大。
上述情况表明,一些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还不彻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重大灾害还没有得到有效防治,一些地方属地监管工作还比较薄弱。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保彻底消除查出的事故隐患。七家国有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集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预案“五到位”,确保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做到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对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的煤矿企业,研究制定未来生存发展、隐患治理和长治久安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有煤矿企业要把实现“零死亡”作为最崇高的理念,企业经营再困难,也要确保安全投入不欠账,保证合理的采掘接续。要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安全基础管理不放松,不断强化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测监控、重大险情停产撤人、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没有达到“消突”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并追究责任。
(三)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到位。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未查清的区域必须坚决停工停产。对水力采煤等方法工艺存在采空区联通漏风、煤炭自燃等重大事故隐患难以有效消除的,要停止生产,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事故隐患消除后再组织生产。
(四)强化对国有煤矿企业的监管监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强化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决不能放松放宽执法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倒查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以及资源枯竭、亏损严重、不能保证安全投入的矿井,采取减矿、减面、减产、减人措施,直至停产整顿、关闭退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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