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7日

总局令(第 68 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废止】

[ 注:本内容已废止,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总局令 第 68 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已被总局令第89号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8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已经2014年8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4年8月15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