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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26日

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4﹞1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6-2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提出,不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包括其他有关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要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名义(重大事故)及时下达关于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分别通知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督办通知书3个月内,要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发出督办通知书的机构。3个月内未能完成督办事项的,要作出说明并向发出督办通知书的机构报送下一步落实的工作方案。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督办事项落实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做好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对责任分工中的阶段性措施要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长期性措施要作为重点工作持续抓落实。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确保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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