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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2日

关于督促贵州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 文 号:煤安监技装〔2013〕35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3-11-07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督促贵州省加强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
煤安监技装〔2013〕35号

贵州省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今年以来,贵州省发生多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贵州省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并切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
要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建议由贵州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特别是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凡是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由贵州煤矿安监局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的矿井进行全面复查
贵州省能源局要会同贵州煤矿安监局组织力量对本省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严格复查,重点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和鉴定程序、方法、结论以及鉴定报告审批程序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对在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要提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立即启动黄水坝煤矿周边相邻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
请贵州省能源局立即统筹安排与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周边相邻的非突出矿井,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鉴定期间,一律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四、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的升级管理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等3种情况之一的矿井,立即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并要求其在确定按照突出矿井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不能按时完成鉴定,也未申请认定的,要一律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各产煤省(区、市)亦应依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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