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5-24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