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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2日

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装〔2012〕4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2-04-0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4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等要求,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所有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其隶属企业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快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评估程序、申报时间、评估组织及相关要求,抓紧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2012年内完成。各地区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严格执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下放管理权限,不得降低专业技术人员标准。鉴于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多发,灾害防治基础较差,现已全部停产,各地区要加快对拥有此类矿井的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进度。
      三、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对停产整顿的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发现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整顿措施,仍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大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落实停产整顿措施,或者相关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导致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事故矿井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及时报送停产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情况和相关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按附表格式汇总有关情况,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总体进展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听取部分重点省份工作汇报,并组织专项督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牛 军
      联系电话:010-64463225、64464414(带传真)
      电子邮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10-68555099、68555097(带传真)
      电子邮箱:wasiban@ndrc.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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