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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0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宣传贯彻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09〕1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宣传贯彻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定于8月12日上午9时,召开《暂行规定》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届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部署《暂行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国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安全监管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就贯彻落实《暂行规定》进行发言。

  二、会议地点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设主会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及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级安全监管局设分会场。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主会场。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安科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安全生产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人,中央管理的部分在京企业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2-3人),有关科研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邀请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与会部门、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分会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地方有关重点企业负责人,有关科研单位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市(地)、县(市)分会场与会人员比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会场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等五家发言单位认真准备会议发言材料,并于8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请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于8月10日中午12时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三)请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人员在8月10日上午9时开始调试视频会议系统,8月12日上午8时开机。

  联系人:孙栋梁、秦兴强;

  联系电话:010-64463004(带传真)、64463443。

  附件: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名单

  总局办公厅、政法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职业健康司、人事司(专员办),煤矿安监局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安科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安全生产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媒体记者:中国安全生产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劳动保护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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