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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30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6•17”透水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09〕12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6•17”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1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6月17日8时17分左右,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被困,矿方瞒报事故并隐瞒下井人数。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及时了解情况,全力协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同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立即要求有关方面全力抢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人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新桥煤矿为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持有采矿许可证,属高瓦斯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布置主井、副井、风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该矿按照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施工了主斜井、副井、风井,其余巷道均未按照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事故发生地点未在设计范围之内,设计首采煤层为C10煤层,而井下巷道实际均布置在C25煤层。经初步分析,发生透水地点在运输上山掘进头,属老空透水,透水量估算约1500m3。主要原因是:未开展水文调查工作,对矿井周边小窑积水情况不清;未按照探放水的相关规定进行探放水,在透水预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施工,引发透水事故。

  6月份以来,各地发生多起煤矿水害事故。6月13日16时,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铎山镇金胜煤矿-120水平一石门上山东煤平巷发生透水(突泥)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失踪。事故发生后,矿主瞒报被困人数。该矿为私营股份制企业,属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主要水源为老窑水。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深度为-20米标高,但实际开采标高已达-120米,发生事故的石门上山东煤平巷在超层越界区。6月19日3时,山西省临汾市西郭天煜煤业有限公司新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透水水源在老空区,经全力抢救,被困井下的4人全部生还。该矿为国有地方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六证齐全。

  这些透水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违法违规进行采掘作业。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6•1”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督促煤矿企业高度重视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生产、施工,严禁违法、违规作业,严禁超层越界进行采掘活动。

  二、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水措施。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探放水,坚决防止探放水工作流于形式。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突出抓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洪水、台风、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突出抓好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逐项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各类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储备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时限、措施、资金,确保用最短的时间做好各类隐患的治理消除工作。

  四、加强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力度。要加大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煤矿,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压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煤矿进行重点监察。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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