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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卫生局《关于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 文 号:京政发【1986】25号
发布单位:京政发【1986】25号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卫生局《关于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六五"期间,本市尘毒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进展比较缓慢,职业病发病率在全国是较高的,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要求、与首都地位很不相称."七五"期间,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认真执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通知》及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力争尘毒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步,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附:
市劳动局、卫生局关于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通知》,落实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召开的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召开了市防尘防毒工作会议和市尘毒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对本市近几年防尘防毒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部署了下一步的治理和防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如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加强了劳动保护工作,尘毒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在矿石开采、煤炭加工、石棉编织、水泥制造、炭黑作业以及煤矿等行业涌现出一批尘毒治理好的先进企业,全市已有**个厂矿企业尘毒治理达到市验收标准.但由于本市尘毒治理工作欠帐太多,加上有些企业领导对尘毒危害的严重性和治理工作的迫切性认识不足,致使尘毒治理工作缓慢,不少厂矿企业尘毒危害仍很严重,一些企业旧帐未还又欠新帐.目前,全市有各类尘毒作业点**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仅有百分之四十;接触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有**万人左右,其中已有矽肺和疑似矽肺病人**人,每年死于矽肺病的职工有**人左右,比全市因工死亡人数还多.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九八六年,是"七五"计划的第一年.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我们应进一步做好尘毒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这不仅是生产本身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偿还尘毒治理方面所欠的旧帐.经与有关部门商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重点限期治理一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具体规划见后),各区、县和各有关局(总公司),要在现有尘毒治理的基础上,争取使每年尘毒作业点的合格率再提高百分之三至五,所需治理资金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解决.对尘毒危害严重,所需治理资金较多的单位,除按上述办法解决外,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商请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认真执行《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见京政发【1984】88号文件),做到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上不留缺口,在劳动保护上不再欠新帐.各级劳动、卫生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三同时"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监督企业认真组织实施.对违反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况,按照京政发【1985】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的尘毒治理规划,要按照京政发【1984】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企业防尘防毒措施的审查和尘毒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把未经治理的尘毒物由城市转嫁到乡镇.
四、劳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尘毒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指导各单位做好尘毒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尘毒监测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尘毒监测证,才能上岗.卫生部门要做好尘毒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监测质量的监督.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尘毒危害、职业病患者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并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做好接触尘毒危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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