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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85】市劳保字第316号
发布单位:【85】市劳保字第316号

关于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问题,我局曾于1984年8月9日以【84】市劳保字第267号文,同年12月24日又会同市经委、市一商局、市总工会,以【84】市劳保字第422号文,联合转发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对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质、发放原则和管理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年多来绝大多数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了上述通知,合理地解决了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个人防护问题.但是,个别单位不按《通知》中规定的发放原则,以"企业自定"为名,滥发各式服装,并冠以个人"防护用品";还有个别单位在防护服装用料上,以高档纺织品代替普通防护用品用布.这些作法在社会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为了纠正上述倾向,根据市领导指示,对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1.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管理制度等仍按【84】市劳保字第267号和422号通知执行.
2.【84】市劳保字第267号文件第六条关于"今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一律改由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修改为:"各企业制定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今后,凡未经批准或超出标准发放的都视为滥发.
3.防护用品服装用料仍执行1982年北京市计委、市经委、市财贸办三个部门签发的【82】京计商字第52号《关于劳保用布以化纤代棉的通知》规定,即"对于劳保用布,除高温作业、高温消毒、明火作业和防静电等工种外,原则上都要使用化纤布,使用化纤布的品种只限于涤棉、中长、维棉、人造棉四种,不能使用毛涤纶和针织涤纶等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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