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和产品钢印统一格式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钢印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制作。监督检验报告和检验项目表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在统一印制之前,你们可根据急需按文中格式少量制作,出具报告。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请对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提出意见,并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底前寄锅炉局,以便修改后统一印制。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Ⅱ】(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
性能检验项目表”的说明
一、“检验项目表”根据检查结果逐项填写。“检验报告”根据检验项目表中所填检验结果填写。填好的“检验报告”和“检验项目表”(包括必要的专项检查报告)由检验单位复打一式四联,经有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后送发。第一联送商检部门,作为出具商检证明的内容;第二联送用户;第三联检验单位留存;第四联由监察机构存档。
二、“检验项目表”所列出的项目,是一般情况下应检的项目,设备类型不同,应检项目可能不同。是应检项目,而在表格内无列出者,在表的空格内按序号依次填写检验项目、检查依据和检查结果。凡是检验过的项目,都应有检验员签字的专项报告或检查记录。有不合格项目者,应将每项不合格项目的专项检查报告复制四份,依次附在“检验项目表”后面,供分送有关单位。合格项目的专项检查报告或检查记录,一般不必附在检验项目表后分送,可同不合格项目专项检查报告原件一起存检验单位备查。
三、填写“检验报告”时,在检验内容一栏内只填写检验项目表中经检验过的项目的序号。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填写“检验报告”【Ⅰ】。有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者,填写“检验报告”【Ⅱ】,在检验意见栏内只填不合格项目的序号。
四、检验意见栏内应由检验员签字,检验所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监察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由省级监察机构承担审查检验资料的监察员和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
出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Ⅰ】(略)
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Ⅱ】(略)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Ⅲ】(略)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Ⅳ】(略)
附件三:
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使用的印章说明
1.为简化手续,在来往文函和检验报告中,一般都可以使用目前在用的印章,安全监察部门和检验所不必另刻制印章,即省级劳动部门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用章,检验所用检验所的印章。
2.产品钢印用章,见附图所示。
(1)钢印的外径规定为10mm和20mm两种,根据所检设备和铭牌的大小选用。
(2)CS两字母表示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凡经省级劳动部门授权从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的检验所,都可使用此钢印。
(3)C、S两字母选用英文字,××表示两位阿位伯数字。它们的大小规定为:当钢印外径为10mm时,CS用5号字,××用5号字;当钢印外径为20mm时,CS用3号字,××用4号字。
(4)××表示的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序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48号文件规定,各地序号如下:
北京市 01; 天津市 02;
河北省 03; 山西省 04;
内蒙古自治区 05; 辽宁省 06;
吉林省 07; 黑龙江省 08;
上海市 09; 江苏省 10;
浙江省 11; 安徽省 12;
福建省 13; 江西省 14;
山东省 15; 河南省 16;
湖北省 17; 湖南省 18;
广东省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20;
四川省 21; 贵州省 22;
云南省 23; 西藏自治区 24;
陕西省 25; 甘肃省 26;
青海省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9; 台湾省 30;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所的序号,由省级劳动部门统一编排。必要时检验所的序号可打在钢印的下方或右下方。
(6)产品钢印规定打在产品铭牌的右上角或产品的明显部位。
产品上钢印用章样式:
示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