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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自管户使用外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85】市劳锅字第287号
发布单位:【85】市劳锅字第287号

为加强"自管户"使用外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未经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钢瓶流入本市,造成事故,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本市"自管户"所需钢瓶,首先由市煤气用具厂供应,不足部分可购用经其它省、市、自治区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制造厂生产的合格钢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购销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对"自管户"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由市劳动局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钢瓶的检验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不得再流通使用.
请各单位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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