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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的通知

发 文 号:【85】市劳锅便字第7号
发布单位:【85】市劳锅便字第7号

各区县劳动局(科)、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
现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5】劳人锅函085号),转发给你们,此函精神也适用于北京地区,望遵照执行.
今后凡本市持证焊工如果为其它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必须持有焊工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手续.否则不得参与焊接工作.
附件: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1985】劳人锅函085号、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8月5日来函收悉.关于个体户合作经营成立的生产服务公司内已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焊工,劳动部门能否发焊工合格证的问题,我们意见如果该公司有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意该公司承担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或修理工作,在发生质量事故时,该公司具有经济赔偿能力,你们也准备对该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可以对该公司的焊工,按焊工考试规则的规定发焊工合格证.否则以不发为好.
对于个体户的焊工,劳动部门不发焊工合格证.
对于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私自从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的焊接工作,一经发现,劳动部门或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将该焊工的焊工合格证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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