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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发 文 号:国发(1985)89号
发布单位:国发(1985)89号

国务院
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国发(1985)89号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活跃和运输结构的调整,公路运输有了较快的发展,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一起办运输的好局面。据统计,现在全国机动车(包括拖拉机)保有量已达六百多万辆,其中大部分参加公路运输。这对搞活运输市场,促进城乡商品流通起了重要作用。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农机等部门对各种车辆、拖拉机一起上公路搞运输,一要热情支持,二要加强管理。过去有这些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单位,以“加强管理”为名,在公路上随意设卡拦车检查,并巧立名目,对机动车辆进行滥罚款、滥收费。有的乡、镇一级单位不经批准,也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甚至有人冒充管理人员进行查车、罚款。罚款的名目多达二十余种。这种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情况,如不立即制止,不仅严重损害国营、集体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严重阻碍运输车辆的畅通和行车效率的提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合理布局,设立统一的公路联合检查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公路上现有的检查站进行整顿和调整,并由省级交通或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设立联合检查站的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各地和各部门不得任意设立检查站(公安部门执行治安等任务除外)。联合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纠正违章行车,维护交通安全;检查有关证件及缴纳养路费、税金情况;检查禁运物资等。
联合检查站分工,过去已明确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城市、地区的检查站,以公安部门为主,除此以外所有公路的检查站,以交通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或由有关部门委托联合检查站代检。
联合检查站设立后,各有关部门一律实行定点检查,除指挥、疏导交通,维护治安秩序,处理事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再上路拦车检查,影响交通运输的畅通。
二、联合检查站检查车辆时,要由身穿警服或交通监理服装的人员执行,并出示省厅一级单位发的证件。检查时,要有礼貌,要按政策规章办事,并允许对方申辩。对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的检查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三、严格执行罚款规定。联合检查站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政策和交通管理法规者,应严格按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事,不得随意增加罚款额。对必须给以罚款的,罚款时要开具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收据,除漏缴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纳入指定账户外,其余罚款一律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国库,任何单位者不得坐支、留用或提成分奖。对过去一些不合理的罚款规定,要予以修订。
四、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思想和政策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趁机敲诈勒索、受贿贪污者,要严肃处理。
五、不准超越范围征收过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过桥费的征收范围只限于集资、贷款修建的高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高标准的二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其收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公路和桥梁不得征收。不符合这个规定而收费的,要立即停止。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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