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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邮电部关于颁发《邮政业务视察规则》《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发 文 号:[1983]邮邮字925号
发布单位:[1983]邮邮字925号

现将《邮政业务视察规则(试行)和《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试行)》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切实加强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大力推行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在工作中,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保卫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上述两个文件,在试行中都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在适当时候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臻于完善。
附件:
1·邮政业务视察规则(试行)
2·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试行)
附件1:邮政业务视察规则(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邮政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并及时发现违章违纪和破坏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邮政经济犯罪,下同),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二、邮政业务视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邮政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纠正或查处,从而促进干部、职工不断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改善业务管理,保证邮政通信安全。
三、邮政业务视察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一)建立邮政总局,省、市、自治区局,市(地)局,县局四级视察机构或视察、检查人员,组成从上至下的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系统。
1·邮政总局设检查处,配总视察员一人,视察员若干人,负责全国邮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2·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设检查处或在邮政处内设视察组,配主任视察员一人,视察员二至四人,负责本辖区邮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视察证由邮政总局核发。
3·市(地)局(包括直辖市的区局)设检查科或在邮政科内设视察组,配视察员若干人,负责本辖区邮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视察证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核发。
4·县局按照《关于加强农村支局所管理的若干规定》配备农村邮政检查员,负责农村分支机构的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县局本身和城关分支机构的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证由市(地)局核发。
各级视察机构或视察、检查人员,均在各局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向上级视察机构负责。
(二)各级视察员和县局农村邮政检查员(以下简称各级视检人员)必须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业务,年富力强,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的人员担任。视察员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省、市、自治区主任视察员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各级视检人员的选配和调动,均应征得上级视察机构的同意。
四、各级视察机构或视检人员的职责:
(一)省、市、自治区视察机构或人员
1·按照上级布置的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市、自治区局的情况,按期制定本省、市、自治区局的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布置实施,并按期进行总结。
2·对所属市(地)局贯彻执行邮政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邮政通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保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和邮政“三款”(营收、汇兑、报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地)局以下邮政机构进行抽查。
3·掌握所属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邮政通信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对处理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积极参与调查。
4·发现破坏邮政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需要时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进行调查。
5·参与调查与本省、市、自治区有关的跨省、市、自治区的重大邮政通信事故和破坏邮政通信的重大犯罪案件。
6·对下级视察机构和视察、检查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工作检查,组织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地市局视察机构或人员
1·按照上级布置的邮政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地)局的情况,按期制订本局范围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布置实施,并按期进行总结。
2·对市(地)局所属生产科室、分支机构和县局贯彻执行邮政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邮政通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保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邮政“三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县以下分支机构进行抽查。
3·掌握所辖范围内发生的邮政通信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对处理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参与调查。
4·发现破坏邮政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需要时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进行调查。
5·参与调查与本市(地)局有关的跨市(地)的重大邮政通信事故和破坏邮政通信的犯罪案件。
6·对县局农村邮政检查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工作检查,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三)县局农村邮政检查员
1·计真执行《农村邮政通信组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2·对邮政通信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会同有关人员对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农村分支机构邮政“三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邮政通信事故的调查处理。
4·发现破坏邮政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报告县局领导,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5·参与调查与本县有关的跨县邮政通信事故和破坏邮政通信的犯罪案件。
五、各级视检人员的权限: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章、违纪等问题,有权责成相关领导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二)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或迹象时,有权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要求相关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已证实确属犯罪的,在妥善保存证据的同时,立即向主管局领导报告,同时报告上级视察机构;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包括运邮车、船),有权要求开启有关工作房间、箱柜、保险柜,开拆邮件袋套,查核邮件报刊、票款、公物等。
(四)执行任务时有权询问局内任何有关工作人员,走访用户和银行等有关单位,召开用户座谈会,缮发征询意见函,了解情况,听取反映。
(五)有权查阅、调阅、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帐册、单据档案、查验单、人民来信来访记录、保险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上级视察员封存的资料,下级视检人员无权开启。
(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称职的干部、职工,在充分提供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局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
(七)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业务管理或企业管理上存在缺点和问题,有权向相关领导提出定期改进的要求。
(八)对涉及视察工作的有关文件、业务通知、资料等,应送视检人员阅看;对有关会议,应通知视检人员参加。
六、视察、检查工作制度:
(一)视检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穿标志服,并先出示视察证或检查证,再进行工作。在特殊需要时,也可不穿标志服。
(二)每次执行任务前,应明确视察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拟定简要提纲。
(三)在视察或检查中要认真做好记录。每检查一个局都要填定“邮政业务视察报告书”(附表一,略)或“农村邮政工作检查报告书”(附表二,略)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领导,一份交主管局领导,一份编号存查。超越被检查单位职权需由上级局解决的问题或不宜通知被检查单位领导的问题,另加附页专报主管局领导。(上述报告书都应按期归档)
(四)各级视察机构或视检人员,每季应向上级视察机构报送一份有基本数据和综合分析的工作报告。紧急重要情况,随时报送专题报告。
(五)各级视察机构或人员,每季应逐级向下编发一次工作通报,交流情况,指导工作。重要情况,随时编发专题通报。
(六)省、市、自治区局对市(地)局,市(地)局对县局每半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县局对所属分以机构每季至少普遍检查一次(包括投递段);对下越级抽查,可视需要安排。对重点单位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七、视察、检查人员守则: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邮电部门的各项规定。
(二)廉洁奉公,不循私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作风深入扎实,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
(四)工作主动,讲究实效,不推诿,不拖拉。
(五)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注意搞好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
(六)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七)提高警惕,注意保密。
附件2: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试行)
邮政部门担负着为党政军民传递各种邮件、报刊的任务。保护宪法赋予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是各级邮政机构和一切邮政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实践证明,确保邮件、报刊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此,特制定本责任制。
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职能人员和生产人员对保卫邮政通信安全所负的责任,是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本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应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职能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予以落实,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考核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分级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要求,违者必究;各级保卫部门(人员)和邮政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应协助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职能人员、生产人员对邮政通信安全应负的责任如下:
一、省、市、自治区局领导的责任
(一)把贯彻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制作为企业综合治理、保证通信质量的一项基本措施,列入议事日程,经常检查,定期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二)对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对所属企业在邮政通信安全保卫工作中需要由省、市、自治区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发现重大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部门进行破案,同时上报邮电部。案件查清后,除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外,要对失职的领导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五)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领导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市(地)、县局领导的责任
(一)把保证邮政通信安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要结合通信生产进行安排,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邮政通信的安全程度。
(二)对所属机构贯彻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对“三款”的管理,更要加强检查。
(三)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对邮政通信安全所负的职责,妥善安排邮政通信安全保卫所需人员、设施等工作条件。对市(地)、县局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解决。
(四)发现破坏邮政通信的案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保卫部门,同是报告当地公安或检察机关,并组织力量追查或协助公安、检察机关破案。
(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新入局职工不经过上述教育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不准上岗。对在邮政通信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要予以惩处。
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组织本部门对所辖单位和人员履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经常研究邮政通信安全保卫方面的情况,发现管理工作和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
(三)注意发现和培养好的典型,总结经验,提供领导并宣传推广。
(四)对所辖单位提出需要由本部门帮助解决的困难或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解决的,主动联系、协商,予以解决。
四、生产科室、分支机构领导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邮政通信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安排,并结合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业务、财务等方面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做到组织严密、责任明确。
(三)对本单位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夜间作业,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作业;不能安排的,必须有检查制度。
五、班组长的责任
(一)组织职工将邮政通信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岗位,并督促每个职工认真执行。
(二)工作现场要按有关制度严格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
(三)对留存邮件应按规定指定专人保管。
(四)发生破坏通信案件,要立即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
六、邮政生产人员的责任
(一)邮政生产人员必须熟知和正确执行和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有关通信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每个人对自己经办或经手的邮件、报刊、票款等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由于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收寄邮件必须按照规定认真检查,防止误收;各类邮件和票款必须按班次、按日结清,做到进出邮件平衡合拢,邮政“三款”当日上交入库;按规定留存的票款必须锁入保险柜;邮件、空白汇票、空白编号收据、戳记要按规定妥善保管;空白汇票、空白编号收据必须顺号使用,严禁涂改。
(三)分拣、封发邮件,必须严格执行开拆勾挑核对、平衡合拢和交接验收制度。
(四)接发运输邮件、报刊,必须认真交接,并坚持文明生产,严禁野蛮装卸。负责看管邮件、报刊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
(五)投递邮件、报刊,必须做到平挂信函和快递小包不离身;严格执行点交签收制度;回班后做到清单、排单,带回的邮件、报刊,各类款项“三交清”。严禁将邮件、报刊带到宿舍或工作无关的地方。
七、各省、市、自治区局,可根据本责任制规定,结合各地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八、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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