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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印发《救捞船舶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83)交水监字1202号
发布单位:(83)交水监字1202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救捞船舶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3)交水监字1202号
主送:(略)
部机关机构改革后,已将原部救捞局改为救捞总公司。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实施救捞系统“保证救助、多种经营、广开路”的经营方针,进一步明确救捞船舶调度职掌,保障救捞船的安全生产,特制订了《救捞船舶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救捞船舶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1983年6月13日
救捞船舶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海难救助打捞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救助在我国水域遇险的国内、外民用船舶、飞机及其人员生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等,以履行国际义务,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同时还担负着国内外海上拖航、运输,重大件和成套设备的吊装、驳运,海洋工程、潜水服务等生产任务。实施“保证救助,多种经营,广开门路”的方针。
由于救捞部门所担负的任务种类多,风险大技术复杂,因而要求船舶调度工作必须做到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精心指挥,行动迅速,安全有效。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度管理原则
救捞船舶的调度管理,上前实行中国海难救助打捞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下属救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级管理体制。
总公司负责:掌握救助值班船的部署和动态,并就现场的救助指挥和力量的组织落实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了解打捞作业和海洋工程等的进度,协助各公司组织国际拖航和海洋工程业务,掌握主要生产船舶在国内外的动态。
各公司负责:所辖海区救助值班船的安排和检查,现场救助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各项生产任务的船舶调配,生产组织,航行和作业指挥,以及掌握生产进度与船舶状态。掌握海洋气象预报并通报作业、营运、值班船舶。
为能做到统一部署,合理组织,行动迅速,安全有效,各公司的一切船舶,都必须由公司调度室统一调配和指挥,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调动船舶。调度人员务须严格根据总公司和公司主管领导的决定(或会议的决议)下达调度命令。
各公司和救助站、救助值班船,要遵照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或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的指挥,及时组织救助。
二、救助值班船舶的部署
各公司应按总公司救助值班工作的要求,根据不同季节,选调适当的船舶,及时派到规定的救助待命站、点值班。如因故必须调动值班船舶进行其他工作时,须报总公司同意。
有关部门对救助值班船有特殊要求时,须经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一级救助值班船舶应做到人员齐备,船舶(包括救助机具和器材技术状况良好,油水和主、副食备足,重要站、点要造反在有利干安全和能迅速出动的地点进行锚泊,在接到命令后1小时内能迅速出动。
一级值班船舶的电台,应昼夜(24小时)开机守听求救信号和调度命令。
凡收听到求救信号(包括岸台获悉的)的值班船长或调度,应设法迅速询问清楚难船或遇难飞机的位置、名称、危难情况。并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一旦获得回电确认援救或上级命令出动时,应立即起航。
三、救助工作调度程序
各公司获悉海难救助消息后,应立即报总公司和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并安排救助船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救助船舶接到调度命令后,应按时出动,并将起航时间、船员和油水数量报公司和总公司调度室。船舶在航行中,一般应分别在每天的6、12、18、24时报告船位,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或船舶电台与海岸电台保持不间断的守听。报告内容应包括:经纬度、航向、航速和海况等。到达救助现场后,应报告到达时间,难船位置,事故发生时间和原因,难船的船名、公司、船籍国、人员与载货状况,难船受损程度,船货价值,燃油数量(是否发生了污染或是否将发生污染),船方要求,施救措施,是否签订救助合同等。
在救助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救助日志和航行日志。要特别做好防污措施和污染责任取证。救助完毕后,要迅速报告调度室,听候善后工作的指示。同时现场救助指挥人员应写出详细救助报告,收费细目和有关的取证资料报公司和总公司,并为可能发生的救助仲裁作好资料准备。
四、拖航工作调度程度
总公司招揽的国内、外拖航业务,一经落实,应即将被拖物的名称、主要规格、起拖时间、起拖港和目的港、被拖方的要求,以及主要合同条款,通知执行任务的公司,公司应按通知要求,迅速研究和组织拖带力量,做好各项准备。
各公司自行招揽的国外(不包括港、澳地区)拖航业务,须报经总公司同意后,再签署正式拖航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总公司备案。
承担国外拖航的船舶,在一般情况下,最迟应在出航(起拖)前7天,提交航行计划。公司审批后,应即电话报总公司,并同时将书面航行计划寄送总公司。
书面航行计划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计划航线、航途水文、气象资料、使用海图图号、拖带技术方案,起航日期、航速,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拖具和人员配备情况,油水装载数量,安全措施等。
船舶起航后,应即向公司报告起航时间,拖带方法,拖缆长度,拖轮和被拖物吃水,船舶呼号,被拖物的收货人(或其到港代理),预计到港时间,通知目的港的船舶代理人。
船舶在航行中,如因气象原因需要改变航线时,船长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但需向公司报备。
船舶到港前72小时和24小时,应向所到港口代理发抵港预报和确报。此外,到拉美、北美、欧洲和大洋洲各港,还应按港口的特殊要求,提前预报抵港时间或申请进港。上述预报应同时抄报公司。
船舶到港或联检锚地,应向公司报告抵达时间和船舶现存油水情况,船舶在外港或避风锚地期间,一般每隔3天报一次工作情况。
船舶返回基地后,应在一击内向公司提交航次报告,内容包括:本航次拖航经验与教训,国外港口的进出港手续和有关规定,本航次油水消耗、财务开支和外事纪律执行情况。
凡国内200海里以上拖运钻井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工程装置及所有国外拖航,公司应将船舶的起航和抵港时间,国外工作情况和每天12时的船位报告总公司。国内一般的拖航营运业务,由务公司自行掌握。
五、打捞和海洋工程船舶的调度程序和拖航船舶相同
六、跨海区作业的调度指挥
根据救助、打捞和海洋工程作业的需要,总公司可调动三个公司的船舶进行联合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船舶的调度一般应由负责该工程的公司指挥,船舶在向其报告船舶动态和作业情况时,须同时抄报本船所属公司。
七、船舶过台湾海峡
通过台湾海峡的船舶,由各公司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办理过峡手续。船舶在过峡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在进峡前,出峡后,及时向公司报告船位。
八、定期报告制度
各公司每逢星期一,须电话向总公司报告本周值班船的部署(内容包括:值班地点、船名、船长、政委及报务主任姓名,船上人数,油、水和主、副食配备情况),生产船舶安排和上周船舶生产情况,以及打捞和海洋工程进度。
船舶或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主管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应迅速用电报或电话报告总公司。
九、重点船舶的调度
调派6620千瓦(9,000马力)以上的拖轮,从事海难救助以外的生产作业时,须报经总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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