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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修改《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锅[1983]3号
发布单位:劳人锅[1983]3号

关于修改《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下称《规程》)已近三年,根据执行的情况,我们对《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修订后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条款同时废止。
《规程》中凡与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条例》为准。
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修订后的条款
第14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参加。
第31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47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薄板的厚度,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如图3-1所示。
第33条(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时,在开孔周围60mm(若开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穿过开孔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56条),并且焊缝在开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37条
表4-5注:
③锅炉工作压力≤16kgf/cm2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33的灰口铸铁按JB2192制造。锅炉工作压力≤25kgf/cm2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40的灰口铸铁按JB2192制造。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第44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生产量大的工业锅炉制造单位保存射线探伤底片10年若有困难,可适当缩短保存时间,但不应少于5年。
第47条 组装焊件时,不得用强力对正。
锅筒的组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
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则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0条(1) 焊制的低炭炭素钢受压元件,其壁厚≥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果经施焊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此厚度界限可以适当放宽,但壁厚>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制的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51条(3) 锅筒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第54条(2) 对于外径≤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至少25%,也可不少于集箱环缝条数25%;
(3)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159mm时,制造厂内100%,安装工地至少25%。
第56条 焊缝的射线探伤按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的规定进行,但灵敏度应≤2%。不低于二级的焊缝为合格(当工作压力≤7kgf/cm2时,仅气孔和点状夹渣允许三级合格)。
第61条 为制取机械性能试样,应作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它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
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作一块检查试板。
对于批量生产的工作压力≤13kgf/cm2的锅炉,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机械性能试验都合格;
(2)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对于批量生产的蒸发量<1t/h的锅炉,在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情况下,每焊接10个锅筒至少应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作纵缝检查试板,免作环缝检查试板。
对于集箱和管道,每批作1%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切取0.5%的对接接头作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如膜式水冷壁、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与管子连接的对接接头等,可焊接模拟的检查试件。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单独焊接。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在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机械性能试样。
第67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对于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若焊接工艺鉴定试验有管子背弯项目,产品可不作背弯试验,但检查试件的未焊透及内凹深度应不超过表5-2中的规定。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第3条、第5条。
第84条 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1.9%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d1-d2-g
H=────────×100%
d3
式中: H--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内径,mm;
   d2--未胀时的管子内径,mm;
   d3--未胀时的管孔直径,mm;
     --未胀时管孔直径与管子外径之差,mm;
           附 录 部 分
第1条:焊接接头拉力试样的尺寸见图1。板厚≤30mm时,试样的厚度为板厚,试样数量为一个。板厚>30mm时,试样切取部位见图2,试样厚度为3         试板厚度(mm)0mm,试样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拉力试样上的母材和焊缝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
          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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