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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颁发《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83)交水监字712号
发布单位:(83)交水监字712号

交通部颁发《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3)交水监字712号
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
为加强对海区测绘工作的管理,准确、及时地向航海人员提供可靠的测绘成果资料,做好助航服务工作。特制订《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随文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附 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3年4月11日
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
交通部海区测绘部门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测量沿海港口、航道及附近水域的水深、岸线、航行障碍物及助航物标等海图要素;观测和收集海区水文、气象及其他有关航行参考资料;编辑、绘制、发行航海图书和通告海区变化情况,给船舶安全航行提供可靠依据。为加强海区测绘管理,正常开展和全面完成海区测绘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部对海区测绘工作划分三个海区进行管理。其管理单位及分工范围为:
天津航道局--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沿海;
上海航道局--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沿海;
广州航道局--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
二、航道局航测处是各航道局的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局分工海区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1.负责沿海主要港口和附近水域、沿海重点航道和海湾锚地以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检测和基本测量。编辑、绘制、发行港口、航道、锚地检测图,并向海图出版部门提供基本测量成果。
2.负责编辑、绘制、出版和发行沿海主要港口及指定港口的航行图集。
3.负责沿海主要港口及指定海区的潮汐和潮流资料的观测、收集工作,并对指定港口和海区进行潮汐预报。
4.根据测量成果通告海区变化情况。
三、航道局航测处下设测绘专业队伍。各专业队根据航测处下达的计划,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各项专业任务。专业队和对本队完成的工作和提交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航测处应对各专业队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查、验收作出评定,保证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港口、航道、锚地基本测量是指按国家海图测量规范的标准要求,进行包括全部海图要素的系统性测量。基本测量成果是绘制海图的依据,也是进行港口、航道、锚地检测的基础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每隔5至8年进行一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提前进行;新建港口、新辟水道应及时进行。基本测量工作由航道局航测处根据以上要求在年度计划中安排施测。
五、港口、航道、锚地检测是指对已进行过基本测量的港口、航道、锚地等进行部分海图要素的复测。航道局航测处对分工海区内各港口、航道、锚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检测的周期、范围和内容,经交通部核准后,由航测处作为常规任务在年度计划中安排施测。一般变化不大的水域,每年检测一次,河口港或变化较大的水域应适当缩短检测周期,必要时得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检测。
六、航道局航测处应根据检测成果绘制和发布港口、航道、锚地检测图。其图幅尺寸及比例尺的采用应符合交通部统一规定。航道局航测处应根据使用方便的原则,制定分工海区内各港口、航道、锚地图分幅及编号方案,经交通部核准后实施。
七、海区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交通部统一制定颁发,未颁发前暂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量规范和海司航保部海道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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