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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82)交海字2544号
发布单位:(82)交海字2544号

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82)交海字2544号
1982年8月30日我部(82)交水运字1801号《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问题的通知》下达后,现根据某些货物特性,补充规定《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列名的危险货物中,凡各种农作物的秸秆,草芥,纸,废、旧和被污染的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的各项港口费用,均按《港口费收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品名的费率计收,不按“一般危险货物”费率计收。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198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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