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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82)交水运字1801号
发布单位:(82)交水运字1801号

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问题的通知
(82)交水运字1801号
根据我部(80)交水运字1768号和(81)交水运字1797号通知,自1982年10月1日起,国际和港澳航线上的货物运输(包括港口装卸),执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现对部《航行国际航线2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中危险货物计费明确如下:
一、“烈性危险货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易燃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二、“一般危险货物”,是指除上述烈性危险货物以外的按危险货物办理运输的其他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以及其他植物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收港口费用。
特此通知
198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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