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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整顿蒸汽锅炉安装单位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82〗市劳锅字第90号
发布单位:〖82〗市劳锅字第90号

〖82〗工商企字第128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我们以〖81〗市劳锅字第67号,(81)工商企字第56号文发出了《关于整顿蒸汽锅炉安装单位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安装锅炉单位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已有五十三个单位经市劳动局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营业执照(详见名单).这些单位安装的蒸汽锅炉基本能保证安装质量.
目前,我市大多数需安装蒸汽锅炉的单位都能认真执行《通知》,委托领取安装蒸汽锅炉营业执照的单位进行安装,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委托未经批准的单位安装锅炉.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安装单位冒称已取得安装锅炉的营业执照,兜揽锅炉安装业务;个别安装单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转借市劳动局的"批准通知",进行锅炉安装工作,质量低劣,给锅炉运行造成事故隐患.
鉴于上述情况,望各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加强宣传教育,请他们务必遵守规定,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单位施工.各区、县劳动局(科)、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安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制止未得到市劳动局批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蒸汽锅炉安装业务.已批准的安装单位,不得转卖、转借市劳动局的"批准通知",不得转包工程.对违犯《通知》规定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罚款等处分,必要时可吊销营业执照,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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