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81)交水运字1907号
发布单位:(81)交水运字1907号

交通部
关于颁发《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的通知
(81)交水运字1907号
主送:(略)
现将《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简称《规定》)随文颁发。并决定自1981年11月1日起在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的感潮河段的货物运输中实行。《规定》是参照国际、国内有关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和惯例,针对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特点,在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它是对《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的一项重要补充。执行《规定》将对贯彻“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加强对甲板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运输条件和手续,划清责任界限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并切实做好实行《规定》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1981年9月16日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安全质量,明确准许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范围,健全甲板货物运输制度,针对甲板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界限,特制订本规定,作为《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的一项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甲板货物,系指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及通道等没有固定遮蔽部位所装载的货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注)的货物运输。
第四条 承运人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货物本身的属性、规格,必须配装在甲板上。如有生动、植物(牲畜、蜜蜂、鱼苗、树苗、海带苗、盆景、花卉等);货物尺码大于船舶舱口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等。
二、按照习惯作法,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不怕湿、不怕晒、不怕冻的货物。如木材、毛竹、集装箱、钢材等。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发货人须经起运港和承运船舶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起运港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
第五条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绑索具、衬垫、焊接支架、支撑等)由发货人提供。卸船时,由到达港随同货物交给收货人。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及到达后的拆除工作,由承运船舶负责;托运人应承担所发生的工时费用。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装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
二、由于承运人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运人均不负责赔偿。
注:入海河流的感潮河段是指受潮流影响的河段,这个河段的界限应由所属水系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如长江感潮河段的界限,根据长江航政管理局的规定,以长江南岸黄山鹅鼻嘴,与北岸十圩港烟囱的联线为界,以下即为感潮河段。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