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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公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79〗市劳锅字第89号
发布单位:〖79〗市劳锅字第89号
│ │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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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乙烯基甲醚(甲基乙烯基醚) │ │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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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8 │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 │ │ 0.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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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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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气体 名 称│化 学 式├──┬──┬──┬────
号│ │ │200 │150 │125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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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氙 │ Xe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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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氧化碳 │ CO2 │0.7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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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氧化亚氮(笑气) │ N2O │ │0.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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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六氟化硫 │ SE6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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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氯化氢 │ HC1 │ │ │1.5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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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乙烷 │C2H6[CH2 │0.37│0.34│0.31│
│ │=CH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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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乙烯 │C2H4[CH2 │0.34│0.28│0.24│
│ │=CH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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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氟氯甲烷 │ CH3C1 │ │ │0.94│0.73
│[E-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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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氟甲烷 │ │ │ │0.76│
│[E-23] │ CHE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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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六氟乙烷 │C2E6[CE3 │ │ │1.06│0.83
│[E-116] │CE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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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2H2E2 │ │ │ │
11│ 偏二氟乙烯 │[CH2=CHE] │ │ │0.66│0.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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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2H3E │ │ │ │
12│氟乙烯 │[CH2=CHE │ │ │0.54│0.47
│[乙烯基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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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三氟溴甲烷 │ CE3Br │ │ │1.45│1.33
│[E-13B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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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过量充装.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实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
(3)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量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 ̄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要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
第24条 气瓶应尽量做到专用.使用单位需要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所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25条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面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测定气瓶最小壁厚:
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6%的;
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的;
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时.
第26条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气瓶水压试验的方法、要求和容积变形率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气瓶水压试验规则"的要求.
第27条 气瓶经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压使用或报废:
(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的应报废;
(2)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度),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的;
(3)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
经检验降压或报废的气瓶,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应将降压或报废情况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28条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国外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29条 气瓶经检验后,必须在规定的位置上,按本规程附图1的规定打钢印.
第30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的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地方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气瓶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31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充气前应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如其重量和容积与钢印标记有出入时,应改为实际测量值.
第四章 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32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按气体性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33条 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34条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气瓶不得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第35条 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36第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 ̄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37条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38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9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附图1
气瓶钢印标记的顺序和位置
所瓶制造厂打的钢印标记:

说明:① 钢印必须明显、清晰.
② 钢印字体高度为7 ̄10毫米,深度为0.3 ̄0.5毫米.
③降压或报废的气瓶,除在检验单位的后面打上降压或报废标志外,还必须在气瓶制造厂打的设计压力标记前面打上降压或报废标志.
附图2
气瓶的漆色、标志示意图

说明:① 字样一律采用仿宋体,字体高度一般为80毫米.
②色环宽度一般为40毫米.
附录1
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使用、科研、高等学校等单位熟悉气瓶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气瓶产品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工装、设备和检验能力能否适应或批生产,以及技术操作熟练程度等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强度计算、有关制造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小批试制供鉴定用的气瓶,高压气瓶不少于500只;焊接气瓶的数量,应由气瓶制造厂提出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定.
4.气瓶技术鉴定包括表1规定的项目:
5.气瓶主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按GB223 ̄63《钢铁化学分析标准方法》执行.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或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6.气瓶机械性能的项目包括: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冷弯和常温冲击韧性.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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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缝 气 瓶 │ 焊 接 气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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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 │ (1)主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
(2)瓶体机械性能试验 │ (2)主体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3)壁厚测定 │ (3)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 (4)主体焊缝无损探伤检查
(5)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 (5)壁厚测定
(6)气密性试验 │ (6)水压试验
(7)爆破试验 │ (7)气密性试验
(8)金相组织检查 │ (8)爆破试验
(9)底部解剖检查 │
(10)压扁试验或冷弯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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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机械性能试验的取样部位和数量:高压气瓶按筒身上、中、下三处各取拉力试样不少于二个,常温冲击试样不少于三个;管制高压气瓶在筒身中部取拉力试样不少于二个,常温冲击试样不少于三个;焊接气瓶的材料试样,应符合设计要求,但至少应取拉力试样、冷弯试样和常温冲击试样.取样部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或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焊接接头的拉力、冷弯、常温总部上击试样各不少于二个.
气瓶机械性能试样的形状、尺寸和试验方法,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9-63《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GB232-63《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和JB 303-62《焊缝金属及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执行.
高压气瓶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塑性指标应不低于表2的要求.:
焊接气瓶材料机械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冶金部有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接头拉力、冷弯和常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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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性能 │ │ 冲击韧性值αg
│增长率σ5% │
材 料 │ │ 公斤.米/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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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金 钢 │ 1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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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 素 钢 │ 1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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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第22条的规定.
7.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5条的有关规定测定高压气瓶壁厚;焊接气瓶应进行验证性壁厚测定抽查.最小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26条的规定;水压试验方法、要求和高压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气瓶水压试验规则"的要求.
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瓶体不得有宏观变形或渗漏,压力表不许有回降现象.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不得超过3%.
9.每个气瓶都要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做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的设计压力.将气瓶沉没水中(或涂肥皂水),不得有渗漏.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为空气或惰性气体.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应用无脂气体.
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10.气瓶爆破试验数量,不得少于鉴定批量的1%;气瓶应为塑性变形,无碎片,爆破口金属应无明显缺陷;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出的数值:
公式
式中:P--爆破压力,公斤/厘米;
--常温下材料的抗拉强度(取标准规定的最少值或热处理后的保证值),公斤/毫米;
--外径,毫米;
S--筒体最小壁厚(抽样时如选取设计最小壁厚的气瓶有困难,则应选用实测最小壁厚),
--焊缝减弱系数.
11.高压气瓶的金相组织检查项目应包括:金属显微组织检查、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晶粒度测定、脱碳层深度测定、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金相组织检查试样,应分别在筒体上、中、下部位截取.
金属显微组织检查,按YB23-59《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法》执行.基本组织应符合相应的热处理规范的要求.
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按YB25-77《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执行.显微夹杂物最高级别不得超过:氧化物及硫化物各为3级,二者之和5.5级.
晶粒度测定,按YB27-77《钢的晶粒度测定法》执行.实际晶粒度(100倍)应在5级以上.
脱碳层深度测定,按GB224-7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执行.脱碳层深度:外壁不得超过0.3毫米,内壁不得超过0.25毫米.
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按YB31-64《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法》执行.带状组织不得高于3级,魏氏组织应小于3级.
12.焊接气瓶主体焊缝的无损探伤要求,应符合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3.高压气瓶底部解剖检查:
(1)以钢坯为原料制成的高压气瓶,解剖底部以检查低倍组织和结构.瓶底解剖试样,从底部中心剖开,数量不应少于两片.低倍组织试验方法,按GB226-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执行.试样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缝、夹杂物、翻皮和白点.瓶底结构形状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以无缝钢管制成的高压气瓶,瓶底解剖试样,从底部中心剖开,数量不应少于二片.瓶底结构形状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瓶底收口部分应完全熔合.
14.高压气瓶应进行压扁试验或冷弯试验.
(1)气瓶压扁试验试样为经过热处理的气瓶三只.将气瓶的中部放进垂直于筒体轴线的两个顶角为60°,半径为13毫米的压头中间,以每分钟20 ̄50毫米的速度,对气瓶施加压力(如图1所示).

图1所示压头部距T(此距离系在负荷作用下测定)按表3选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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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材料抗拉强度σb 公斤/毫米 │ 压头间距离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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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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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5 │ 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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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65 │ 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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