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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保健食品改由区、县劳动部门审批的通知

发 文 号:〖79〗市劳保字第93号
发布单位:〖79〗市劳保字第93号

〖79〗京粮发字第253号
〖79〗二商(业一)字354号
各区、县劳动局(科)、粮食局、商业局、副食管理处、代销社、市粮食公司、油脂公司:
我市自一九六○年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以来,对于享受的工种范围,一直由市劳动局审批.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一些变化,这种集中审批的方式既不方便基层单位,也不利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为了及时、合理地审批保健食品,加强区、县劳动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该享受的享受,不该享受的不享受,经请示市计委领导同意,决定自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起保健食品改由区、县劳动部门审批.
保健食品改由区、县劳动部门审批后,享受范围和有关具体问题规定仍按一九六三年中央七个部门的"联合通知"和一九七八年劳动局、财税局、粮食局、二商局"关于改变保健食品制度执行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为了使大家掌握口径一致,市劳动局已将以前批准享受的毒物范围及工种列出,交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内部掌握.对超出中央七个部门通知范围而对人体又有严重危害的毒物,各区、县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经过调查研究确定后再由各区、县审批.
关于审批手续,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批.所在地区粮油、商业部门按区、县劳动部门批准的三联予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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