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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革发〖1974〗002号
发布单位:京革发〖1974〗002号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及《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指引下,许多单位注意开展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改革生产工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矽尘和有毒物质的危害,对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和首都环境卫生,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对这项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生产场所矽尘和有毒物质浓度很高,矽肺病人和工业中毒病人不断增加,也严重地污染着首都环境.为了扭转这种情况,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厂矿企业必须把搞好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的工作提到两条路线斗争的高度来认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搞得好的单位,应进一步争取更好的成绩.问题多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达到,力争在三、五年内解决矽尘和有毒物质的危害问题.
二、要发动群众,制订落实实施规划.各区(县)、局应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情况,在一九七四年一月底将实施规划上报市计委.
三、每年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防尘、防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设备、器材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并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予以切实保证.这项经费与物资、器材,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安全措施费用占"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比例,在矿山、冶金、化工企业,每年可大于百分之二十,其它企业应占百分之十至二十.重大项目,在上述经费中解决不了时,可由主管部门调剂,调剂后仍解决不了时,其不足部分报财税局,由市控制的费用中尽量调剂解决.为了保证安全措施计划的实现,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各区(县)、局劳动保护安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四、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计委主持,市卫生局、三废办公室、科技局、市总工会、物资局、财税局、规划局、劳动局参加组成规划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劳动局负责.各区(县)亦应建立相应的组织,以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
〖73〗计劳字477号
(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日)
一九七三年八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讨论了企业的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现将这一规划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有计划地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一项政治任务.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指定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根据各自的情况,订出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三、五年内解决企业中的矽尘和有毒物质的危害问题.
附:
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认真落实毛主席批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认真执行周总理关于解决我国矽尘危害的指示,以路线为纲,充分依靠群众,大力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矽尘和有毒物质的危害,这既是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又是搞好环境保护的一项治本措施.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划.
一、规划要求
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力争在三、五年内解决矽尘和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要求如下:
(一)关于防止矽尘和其他粉尘危害.(1)凡有矽尘危害的企业,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把矽尘浓度降下来.严禁干式凿岩和敞开式干法生产.(2)矿山开采、开山采石、隧道施工、地质坑探、机械铸造以及石英、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的原料破碎、过筛、搅拌和土坯成型等生产和施工的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应力争在三、五年内分期分批的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其中危害较严重的,应力争在两年内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3)有石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力争在三、五年内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4)水泥尘和其他粉尘作业场所,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国家标准.
(二)关于防止职业中毒.(1)在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医药、染料、火化工、塑料、化肥、农药、化学纤维的生产、加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2)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杜绝一切急性中毒事故.(3)对于有铅、汞、苯、苯的硝基和氨基化合物、铬、铍、砷化氢、二硫化碳、四乙基铅、有机氯、氟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各种有毒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力争在三、五年内分期分批的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
(三)对已经达到国家标准的矽尘、石棉尘和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应继续巩固;曾经达到现又回升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迅速达到国家标准.
二、防止危害的措施
为了完成上述规划,各地区、部门、单位,要以积极态度,根据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凡有矽尘、石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单位,都要认真改革工艺设备,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加强设备维护管理,防尘防毒设备被挪用的,应立即归还,严格按章作业,防止跑、冒、滴、漏.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企业中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二)防尘.矿山开采、隧道、地质坑探、开山采石等凿岩工程,应普遍实行湿式凿岩,加强通风和冲洗岩帮、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水源确实无法解决的,要采用干式捕尘.工厂的矽尘作业场所,要采取湿法生产,或通风密闭除尘等措施.铸造清砂作业,要采取"六五清砂"、水力清砂、密闭震动落砂和湿式开箱等措施,喷砂作业要采取喷丸或有效地密闭除尘措施.
(三)防毒.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没有毒害或者毒害较小的工艺流程.要将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毒的工艺过程隔开.企业对于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过程,应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并使其保持负压状态,或者采取通风排毒、隔离操作和自动化控制等措施.企业采用通风排毒抽尘装置时,应同时考虑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使其排出的有害物质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企业对生产的有毒有害物质原料、产品,要做到严密包装,包装用具、器材、容器要坚固,应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防止在运输中破损、外逸或扩散.
(五)对某些有害物质的危害.目前在技术上尚无防止措施的,应加强科学研究和开展技术革新工作.对于各部门解决不了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列入国家科研规划,指定一定的科研单位研究并限期解决.
三、编制、落实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一)各地区、部门、单位,每年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完成上述规划所需要的经费、设备、器材,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并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予以切实保证.(二)物资部门每年在编制物资计划时,应把劳动保护需要的设备、器材,在国家的产品需要计划中单列项目,予以安排,专项专用.(三)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四)为了解决防尘、防毒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定点生产.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治挂帅,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加强组织管理,有计划地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一)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到执行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高度来认识,要把关于劳动者和关心生产统一起来.在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的领导同志中必须要有人分管这项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反对那种对人民生命财产采取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
(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对职工群众深入进行教育,即要说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又要讲清危害是可以防止的,教育群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加强个人防护.要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企业和设计、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包括有防尘防毒措施项目,不得予以削减.各级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要有环境保护、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参加,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改进,在未改进前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企业制造新机器设备、采用新工艺时,也要符合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要求.
(四)企业应当加强防尘监测和毒物化验工作,及时了解矽尘浓度和有毒物质的变化情况,鉴定防尘防毒措施的效果.卫生部门应对测尘和毒物化验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协助厂、矿企业培训测尘和化验人员.对全国从事矽尘作业和从事铅、苯、汞等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要建立健全定期测定制度.应根据需要在一些地区和大型厂、矿企业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对矽肺病患者和职业中毒人员,要积极给予治疗,妥善安置.
(五)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业卫生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规划的实现.防尘、防毒任务大的企业,应有专职维修队伍.
(六)凡是从事矽尘和有毒作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五小"工业,应参照本规划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对手纺石棉线和其他有毒有害生产,不允许没有预防措施就外包给农村、街道或"五.七"工厂进行生产,应由有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集中采用机械化密闭生产或湿法生产;也不允许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工直接参加有毒有害生产的劳动.
(七)凡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长期达不到国家标准,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各地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提出警告,以至报告主管部门令其暂时停止生产或转产.
(八)各地区、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安排落实,并注意培养典型,组织经验交流,及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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