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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8日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 文 号:苏安监〔2010〕18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18
实施日期:2010-09-18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的现场勘查记录、安全评价师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像资料、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关键要素的影像资料、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整改项的前后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师应当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参加由安监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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