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实施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查处驾驶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负责城镇液化气、自来水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七)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八)经济和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和取缔非法加油站、点。
(九)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二)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