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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云南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尘毒治理设施实行“三同时”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云政发[1986]169号
发布单位:云政发[1986]169号

现将《云南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尘毒治理设施实行“三同时”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尘毒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以下简称“三同时”),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职工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防止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计委、经委、建委、环保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把关,把《暂行管理办法》真正付诸实施。
云南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尘毒治理设施实行“三同时”的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国发[1979]100号文件第四条:“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建委、经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荐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安盖章的,不准施工和投产”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我省开办的国外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尘毒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有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专篇,详细说明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这部分设施所需资金,要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
三、各级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将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通知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审查。安全卫生设施难以解决的,不得批准其设计。
四、设计单位在设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体工程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负技术责任。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六、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将劳动安全、尘毒治理措施项目的有关试运行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庆实行分级管理,即各级综合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从项目的布局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并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建设和投产。
八、在安排研究试制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任务时,必须同时解决有关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尘毒治理设施问题。在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通知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同时鉴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准推广使用。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以及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的“三同时”管理办法,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
十一、今后国家颁布新的规定时,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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