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1日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39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8-01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站区办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