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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8月13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提出的建议未进行整改落实的;

  (九)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配套规章,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应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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