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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8月13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当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经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原则上试生产(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七)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审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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