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31日

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3年第6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1-01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隔离墩(栏)、安全护栏、指挥岗亭、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通信系统、交通光纤传输及线路、路面缓冲减速装置、警示桩、安全岛、广角镜、太阳能电子牌、交通诱导屏、安全宣传栏及交通安全设施地下线路、管网等。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单位,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维护,指导、监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研究道路交通环境,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调整改造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修复和整改。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原则。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涉及新建、改(扩)建与更新、调整等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城市道路规划方案进行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设计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及改(扩)建等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等行业规定和国家标准,配套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在建交通信号灯应采用城市直供电源供电和人工对时设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维护,保障设施完好。
  对交通安全隐患和不符合行业规定和国家标准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及时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