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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4日

汉中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09-14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经被监督检查者确认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卤味、糕点等其他熟食及外送盒饭制作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8年9月1日印发的《汉中市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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