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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1日

四川省煤矿企业廉洁失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川煤监〔2012〕66号
发布单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2-08-17
实施日期:2012-08-17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关各涉煤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惩防体系制度建设,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煤矿企业廉洁失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落实工作,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煤矿企业廉洁失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平、廉洁、高效、有序的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规范煤矿企业生产安全行为,探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所有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涉煤市场中介组织的廉洁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是指煤矿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为规避、减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处罚,以及非法获取相关证照,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  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实行档案管理。全省建立煤矿企业廉洁失信档案。

 

第二章  失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含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廉洁失信行为。

(一)允许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含近亲属,下同)参与入股(含干股)的。

(二)以任何借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

(三)以高档宴请、报销费用、以赌博变相行贿,以及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方式,拉拢、腐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廉洁失信的行为。

第六条  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批评教育不改再次发生廉洁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列入廉洁失信档案。

第七条  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有廉洁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列入廉洁失信档案。

第八条  群众信访举报煤矿企业存在廉洁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列入廉洁失信档案。

第九条  煤矿企业主动举报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索要钱物等不廉政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列入廉洁失信档案。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不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章   失信档案的运用

 

第十一条  列入廉洁失信档案的煤矿企业,每年初在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或向社会采用一定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廉洁失信煤矿企业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列入年度重点监管煤矿进行从严安全监管监察。

廉洁失信的涉煤安全评价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按照局《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列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失信档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对被列入廉洁失信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公开的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其从廉洁失信档案中剔除。

第十五条  被列入廉洁失信档案的煤矿企业,在两年内没有再次发生廉洁失信行为的,将其从廉洁失信档案中剔除。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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