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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19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晋煤监人培字〔2010〕338号
发布单位: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年现场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并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煤矿主体专业,并且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由具备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后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三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上报省局审批。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具备四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由分局(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

  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延期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的延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局初审,然后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审批。

  (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三级初次认定指标和复审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审查,分局(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四级初次认定指标和复审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

  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十七条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领取资格证书后,在有效期内每年一月份必须报送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各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投入情况,各类人员培训情况,教学方法创新情况和工作经验等。一、二级煤矿培训机构报送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变更,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第十九条全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与省局和各分局(站)组织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初审、复审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有关标准、办法,工作目标和重大措施,并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库成员参加初审、复审时要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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