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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并政办发[2009]85号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8-20
实施日期:2009-08-20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相关要求。第十四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并征求法制机构和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意见。

  (二)市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县(市、区)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三)应急预案经市应急办复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附市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组织审查,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审定。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由市直各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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