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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4日

临汾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临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05-31

第九条 道路保洁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环卫部门对临汾市区主干道要全部实施高效清洁的机械化清扫;人工清扫和保洁要使用不扬灰尘且能扫净积尘的棉纱笤帚;各单位、各街道社区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市区东南西北和高速路五个主要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环城路沿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证道路两侧无暴露垃圾,彻底消灭垃圾围城现象。
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和配合尧都区、临汾开发区实施清洁通道工程,清理大运高速、霍侯一级路、大运二级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堆煤场、堆沙场、垃圾等,并对清理后的场地实施绿化。
尧都区、临汾开发区要强化小街小巷硬化保洁和“城中村”、“城周村”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按照城市化管理模式,落实专门清扫保洁队伍。
(三)建设垃圾中转站,实现垃圾不落地,定点堆存,定时清运,日产日清;严禁焚烧垃圾和树叶。
(四)环卫部门要及时清理积土、灰尘,确保路面清洁。除雨雪天或道路结冰天气外,环保部门对市区主干道全天候喷雾降尘。
(五)环卫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容环境工作作业服务规范”,彻底解决“脏、乱、差”引发的扬尘污染问题。
(六)要及时更新完善环卫设施和清扫器具,垃圾清运要全封闭运输。

第十条 从事房屋建设、拆迁、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住建部门提供环评审批手续,否则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是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责任方,同时依法缴纳扬尘排污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同时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第十二条 施工区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应做地面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

施工现场堆放的土石方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灰土、灰浆等物料应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且四周均密封、遮蔽的设施内。土石方施工须湿法作业;现场使用微细粒度材料的应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建设车辆出入口喷淋、冲洗设施,并设置统一格式的环境保护监督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车底等部位做除泥除尘清理或清洗,严禁将泥土、灰尘带出工地。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或临时绿化措施;施工场所要定期喷洒水,保持地面湿润,不起尘;拆迁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定时洒水清扫。

第十七条 严禁抛洒建筑垃圾,高空抛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环保部门要严处重罚;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场所,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定点密闭堆存,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平整修复施工场地,清除积土、堆场。业主单位应对裸露地面非硬化、即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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