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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25日

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2008-02-25
实施日期:2008-04-01

  第七条(开发权授予)

  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力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根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也可通过委托方式授予开发权。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获得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分别签署业主委托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按协议和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和管理。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企业不得转让开发权。

  第八条(项目审批)

  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上报风力发电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批复文件,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还要取得海洋、海事等相关批复文件。

  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管理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本市有关咨询或技术单位,具体承担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资质要求)

  承担风力发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需具有相应工程勘测、设计和咨询资质。

  前期工作及开发权招标代理单位需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风力发电项目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监督及验收)

  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须对前期工作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经费)

  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风能资源测量、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项目业主确定前开展的研究论证工作等。

  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确定资金安排方式。

  全市风能资源测量、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等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市能源专项资金支持。

  具体项目在确定项目业主前开展的研究论证工作经费,待项目开发权授予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核定,由项目业主从项目总投资中支付,并归还原出资渠道。

  第十三条(国家风电特许权项目)

  列入国家风电特许权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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