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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17日

山东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0]69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9.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落实防范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冶金企业应落实重大危险源相关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冶金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1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冶金企业应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控制和减少作业岗位粉尘,降低岗位环境温度,减少高温辐射,加强噪音治理,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全面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11.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冶金企业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明确监管负责人并及时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限期进行有效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2.加强外来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冶金企业应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外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对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应把好资质审查关,不得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应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劳务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将劳务人员视同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13.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冶金企业应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设立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进行有效管理。冶金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企业自主评定后应申请外部评审定级。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大型冶金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中小型冶金企业原则上应先通过三级考评后再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达标企业在三年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周期性考评,以持续保持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鼓励企业申请上一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4.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报告事故的同时,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做好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15.从事与金属液体、高温材料有关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防高温、防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管道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液态金属吊装、运输线路附近以及罐坑,不得有水,以防止铁水、钢水遇水爆炸。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企业应尽量避免金属液体、高温材料长距离运输;金属液体、高温材料的运输设备应有耐高温、防喷溅的措施,运输线路应避开人员、车辆集中的道路和场所;离开厂区的应发出警报信号。凡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汽车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企业,不论是道路运输,还是厂内转运,均应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落实高温金属液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运行控制管理办法、高温金属液体容器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凡通过道路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企业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证》,其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运输路线、时间应当报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车辆在普通公路上运输高温金属液体时,运行时速不得高于40公里,并严格按公安部门审批同意的路线行驶。

    16.进入煤气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17.检修作业应预先分析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派专人到检修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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