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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2日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发 文 号: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监一处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后,颁发采矿许可证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的预评价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合格,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矿山持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的验收评价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凡省局组织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如果一个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一年内有2次因设计或评价质量问题没有通过审查的,省局2年内将不受理该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编制的报告,并对该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业务范围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流程分为11个步骤,即可行性研究、预评价、预评价评审、预评价备案、设计、设计审查、设计批复、施工、验收评价、验收、发证 (见附件1)。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评审及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井巷、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区水的建议。

  第十四条  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现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

  第十五条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其中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应当具有甲级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经评审后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具有甲级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交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审查主要资料及内容见附件2),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

  第二十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建设项目和省直接发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市局对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省局受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申报材料后,矿山建设项目委托“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评审;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统一委托“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组织评审。评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合格的,由评审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局备案(见附件4)。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负责。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市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初审不合格:

  1.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2.安全预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3.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地下开采矿山和原矿生产能力5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初审合格的由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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