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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大港口发〔2007〕201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第九条 新设立大连沿海客运企业,其中至少有一名持股25%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沿海客运有效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参股,取得经营资质后,3年内持有股比均不低于25%。

第十条 从事大连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管理机构应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二)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管理机构应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主管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取得相应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筹建与开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向企业(拟)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资信证明;
(七)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八)经营旅客运输要提供船舶停靠港口意向书;
(九)安全管理制度;
(十)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十一)筹建客运企业须有参股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二)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制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水路运输企业,由批准机关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有效期为一年。取得筹建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在筹建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延期申请,或筹建延长期满未能开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应提交下列申报开业材料:
(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水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目录,已取得符合证明的要提供相关证书;
(六)主要管理人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有效期2年以上);
(七)经营旅客运输要提供船舶停靠港口合同,客运船舶、旅客保险的相关文件;
(八)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资质评估报告;
(九)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制式)。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应持原《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到批准机关申请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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