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组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家组是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管理的,为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高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第二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参与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评审;
(三)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参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五)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定级;
(六)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信访举报案件核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我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展战略研究、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
(九)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职业健康、有色冶金、综合(机械、电力、建材等)7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一般不少于15人。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四条 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
(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
(六)其他管理事宜。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符合聘用条件的,予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