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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01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第七条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和管理、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审查;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牵头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三线交越"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煤矿、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

  (二)市监察局:参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三)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列为重要内容;

  (四)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和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工作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依法参与工矿商贸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五)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专项安全整治工作;

  (六)市卫生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卫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矿管局:依法组织查处非法开采、勘查矿产资等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审批、审查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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