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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30日

江西省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发 文 号:赣卫应急发〔2006〕5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3-20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工作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造成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而引起职业人群中毒的事件。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的危害程度,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中毒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亦适用于非职业中毒的应急处理。

  1目的

  减轻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减少重大急性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有效地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工作原则

  2.1有效预防原则

  参加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及时、主动了解应急救援的真实情况和工作要求,以减轻职业中毒的危害。

  2.2紧急救援原则

  参加职业中毒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人员和队伍应分工明确,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达到迅速控制危害源、抢救中毒人员,及时指导群众做好防护的目的。

  3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1)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职业中毒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职业中毒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职业中毒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4.1.1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由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办公室、法监处、医政处、疾控处、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全省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重大、较大和一般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4.1.2急性职业中毒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4.2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4.2.1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化学中毒救治基地)

  负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中毒病人救治、对市、县级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置机构给予技术支援;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干预;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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