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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8日

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江西省经贸委
发布单位:江西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4-10-01
实施日期:2004-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发电设备能力,确保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依法、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江西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并委托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西电网统调运行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五条 政策依据
    1、《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
    3、国家电监会《关于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
    4、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52号)、《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36号)。
    第六条 技术依据
    1、国家和电力行业及有关部门技术规程、规定、标准。
    2、电力行业的反事故措施、江西省电网反事故措施及安全稳定措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电气设备及电气参数管理内容
    1、电气设备管理
    (1)发电企业在其规划、设计、建设中可能对电网运行构成影响的主设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其技术规范满足江西电网的具体要求。
    (2)发电企业基建投产的电气设备必须在投产90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电气设备的基本参数以及新设备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
    (3)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有关电气设备首次投产的相关申请和方案后,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做好投产方案及计算工作,其方案和计算结果于投产前30日提供给发电企业。
    (4)发电企业运行的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按照电网有关检修规定进行。并做到一、二次检修相配合。
    (5)发电企业运行的电气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必须于改造前30日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的电气设备更新必须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其技术规范满足所接入电网的具体要求。
    (6)在确认发电企业运行的电气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后,电力调度机构要做好投产方案及计算工作,其方案和计算结果于投产前10日提供给发电企业。
    2、电气参数管理
    发电企业应根据其不同阶段分别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对电网运行构成影响的数据。
    (1)发电企业应在初可审查结束后60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主要数据:
    远期建设规模,本期建设规模,出线电压等级;
    (2)发电企业应在接入系统评审后30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主要数据:
    审定的接入系统方案,出线电压等级,出线方向和出线回路数,线路长度,电气主接线原理接线图。
    (3)发电企业应在初设审查结束后60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主要数据:
    本期建设规模;
    审定的电气主接线方式;
    发电企业在系统中定位和作用。系统期望的运行方式,系统期望的设备年利用小时数,系统期望的调峰、调频、调压要求,有功及无功出力过程、频率及电压允许范围。水电厂提出调节性能、来水过程、综合用水要求等。
    主设备参数:发电机(变压器)额定容量,额定功率因数,主变型式及参数,抽头电压范围,发电机组动态和静态模型参数等。
    发电企业接入系统方案图。
    发电企业电气主接线图。
    性质:调峰、调压、调频或基荷发电企业,动态有功及无功储备,最小技术出力,动态和静态模型参数及发电机励磁方式等。水电厂提出各水文年逐月平均出力,水头预想出力,强迫出力等。
    (4)发电企业应在并网前90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主要数据:
    发电企业最终的上网方案;
    发电企业各主要电气设备铭牌参数。
    每条送出线路的主要电气参数,包括线路长度,导线排列形式,正序电阻、正序电抗、正序电纳,零序电阻、零序电抗、零序电纳等;
    发电企业上网协议(供电协议)中明确的基本运行条件:正常及检修运行方式,设备年利用小时数,调峰、调频、调压要求,有功及无功出力过程,频率及电压允许范围。
    发电企业接入系统单线接线图。
    发电企业电气主接线详图。
    (5)试生产期的电气参数管理
    发电企业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半年,试生产期结束后30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各电气参数的实测参数和调试报告及结论。
    (6)商业运行后的电气参数管理
    大修或技术改造或更新后的发电企业设备,如参数发生变化,发电企业应于大修或更新改造结束后30日内提供给电力调度机构。
    (7)数据交换形式
    数据交换以书面和标准电子文档格式进行。
    (8)数据交换详细要求
    详见附录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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