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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四条机动车安装警笛、警报器,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桃苑乡、湖坊乡、塘山乡范
围内,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禁止客运车辆使用喇叭招揽乘客;消防车、工程抢险
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除消防车可以使用警报器外,其他车辆
只准使用标志灯具。
第六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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