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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137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2-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一台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经营指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招投标;
        (二)兼并重组;
        (三)考核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只可取得一个经营指标。
        第六条 取得经营指标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后,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订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包含经营权期限、经营指标数量、车辆使用年限、经营模式、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本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六年,县(市)、贾汪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出租汽车及其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共服务信息交易平台公开转让。交易双方应当订立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其经营权可以不实行公开转让,由符合《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及其客运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车辆残值+经营权剩余期限预期收益”为评估基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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