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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3日

江苏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苏安监规〔2011〕4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实施权限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1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3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参加省局或市局组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实施方式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评审,市局初审报省局审批决定或县局初审报市局审批决定的方式实施。省局或市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3-5人),成员从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

  拟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及《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苏安监[2008]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省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

  四、设计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或建筑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4、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护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完成后,应当提出设计审查申请。属于1.1级建设项目的,由市局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报省局进行设计审查;属于1.3级建设项目的,由县局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报市局进行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1);

  3、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库房平面施工设计、建筑结构、门窗、防雷防静电,消防、道路、给排水施工设计等图纸和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局或市局应当在收到设计审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由市局或县局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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